5/29/2014

分享與版權問題

我是後知後覺的落伍「部落客」,當別人都進步到使用其他各種社群網站時,我才剛開了部落格。我自己起步雖晚,但很早就開始閱讀他人的部落好文,其中有一個部落格,格主文筆極佳,論點亦深得我心,我常以她讀的書做為我的參考書單。過去這兩年我發現她甚少發文,只知道她出了一本書。

巧的是剛寫了這篇與網路有關的「分享背後的虛榮」,正覺得除了「國民生活須知」外,我們可能還需要「網路行為須知」時,再次造訪此部落格,才知格主出書後,無意中發現別人的書有抄襲她書中文字的嫌疑,還因此有官司纏身,十分不順。
 
先不管網路的分享、虛榮、炫耀、或抄襲了,舉個我自己的例子吧。

在台灣時一個朋友告訴我,她全家都喝糙米茶,覺得很好,於是我便請她寄做法給我。收到後一看不得了,「喝糙米茶,三天就能停止癌細胞活動」!朋友自己未得癌症,但家有癌友,於是我馬上轉寄給幾個朋友們。這個轉寄行為,真的是純屬分享,沒有虛榮或炫耀,因為我沒喝過,不是我發明的,做法也不是我寫的。但發出信後,我想到了版權問題。

最早開始使用電子郵件時,是屬於「非聯絡性郵件轉寄」的啟蒙期,那時一心只想到「分享」而已。後來大家的垃圾郵件傳來傳去,便開始注意到他人的「電郵地址隱私」,避免因為個人的分享好心,而讓朋友被拿來做商業廣告,甚至被駭客盜用,於是得隱藏大家的地址。現在這個好習慣已養成,又出現另一個問題,就是當我在轉寄好文給其他人時,如果這文章不是寄信者寫的,那麼到底是誰寫的?或是從那個網址來的?如果我不知道或未標明,是否就侵犯了原作者的智慧財產權呢?

於是我上網搜尋「糙米茶」及其效用,果然看到很多人都在分享,更有落實「網路分享道德」者,在找其源頭。不找則已,一找驚人,原來「可能」是某日本飲料公司出產了糙米茶,這「可能」是其中的廣告詞,至於真的是否能抗癌,也「可能」是未知數。

網路的優點 (或可說是缺點),就是任何人都能輕易成為作家,但任何事也都無所遁形。也許我叫孩子吃蘋果治好了青春痘,於是我寫了一篇來分享,「可能」有人吃了也覺得好所以宣傳,但更「可能」在未來的某一天,會有某醫學機構做了研究,然後上網說:「放屁!吃了沒用!還長了更多痘子!一派胡言!不如吃橘子。」大家傳來傳去之後,「可能」就找出這始作俑者的放屁人,就是我了。

看看以上兩段,我用了多少個「可能」?這樣我寫出來的意思就算「可能」不對,「可能」也沒什麼法律責任了吧?

至於分享個人的原創,除了部落格外,我也另有經驗。因為喜歡照相,所以有一個照片網頁,與某一特定族群的人分享。雖然是公開網頁,但非我族類的人應該不會去閱覽。

第一次看到某人把我的照片放在她的部落格上,照片不是文字,不能改個逗點就佔為己有,所以沒啥好否認的,用了就是用了。我客氣的寫信去問,格主表示如果我不同意,就把照片拿下來,我回說:「沒問題,但以後希望可先知會我一聲。」因為我們並不算是陌生人,那麼我希望被知會一聲,也不過份吧?

因為一開始啟用相片網,就發生這件事,所以我也確實思考了一下,例如是否需要在相片上加浮水印,寫著「琴老師照的,你若隨便分享或佔為己用或拿來牟利,我就跟你法庭見」等等。但想想又覺得,我出了力氣做了這件事的目的,到底是什麼?如果想不清楚還要繼續做,每次分享都要擔心這些事,那真不如別照也別分享了。

據我了解,過去三年中此團體來看照片的人,應該有六千人左右,寫信來感謝的人非常多,但其中約只有五人特別來問過我可否分享。我的照片本來就是要跟這個團體的人分享的,也歡迎大家下載,有人喜歡看還要分享,那麼我應該高興,因為那表示我照得好!如果每次發新相片,每個看的人都要來問我一聲的話,那麼我光是寫OK兩字,可能就需要不眠不休兩星期了。

另一點相片網的好處,就是在上傳時可自行決定相片檔案大小。我上傳的檔案都很小,這樣在處理過程中,可節省時間與空間,如果放大,效果不會太好,所以如果要賣,可能也沒市場。既然我要照要分享,那麼就不能在分享之後,每天還緊張的上網搜索,看誰用了我的相片。如果我喜歡當探子勝過照相,那就別照了,去情報局找工作吧!

部落格經營至今,記憶中曾有幾次在提及與情緒有關的段落中,寫出「生氣就是用別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」,但我有註明是「聖嚴法師」說的,不是我說的。更常提到的,是老媽說的「有一好就沒有二好」,我想這句話也不是老媽的原創。無論如何老媽已經蒙主寵召,如果要告她,就請上天去吧。以後我要更加小心,凡使用任何的成語、俗語、或他人的這警句那金言時,萬一不知出處,就應該都加上「所謂甲乙丙丁」、或「古有明訓東南西北」等等,這樣我就沒有將他人文字佔為己用的嫌疑了,或乾脆都寫「我老媽說」,嫁禍給她吧。

我覺得這世上所有的規矩,都是為小人而設的。如果大家都是君子,都有起碼的生活常識,都能尊重他人,那麼根本就不需要任何的法律條文。看到別人盜用自己的文字或原創,沒有人會高興,但不可否認也有不少網頁,註明「歡迎轉載分享」,也從不提任何正確的分享方法或法律規則。當然我也不是不了解,「分享」與「佔為己用」是兩回事,只是在具體的行為上,有時很難界定。

「寫作」與「照相」是我的嗜好,我對「嗜好」的定義是:「花錢做了高興,但沒有收入,只要不賠太多就好」。正因我不是作家或攝影師,所以「不在其位,不謀其政」(我查了,也因此長了知識,此二句出自「論語」),沒有想過若有人要賣我的相片圖利,或偷我的文章出書,我該怎麼辦?難道要像那位我喜歡的部落格出書格主一樣,花那麼多的時間與金錢,請律師來與賊較勁,把自己搞的不成人形嗎?如果真的需要與他人在法庭上相見,那麼結果更是操縱在另一些人的手中,一般不懂法律的人,是很難預測結果的。

「網海無涯,放下是岸!」就讓我高興的照,高興的寫,為雅賊定罪一事,還是交給上帝吧!(我是否該搜尋一下最後這幾句,以免有盜用他人文字的嫌疑?雖然說到放下,但今天寫完這篇,我怎麼感覺自己礙手礙腳的呢?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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